天津市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明年起試行
http://m.10keji.com2021年12月13日 15:03教育裝備網
市教委、市文旅局近日印發《天津市非學科(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明確音樂、美術、舞蹈、戲劇戲曲、曲藝及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新興藝術的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從明年1月1日起試行。
天津市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社會組織、公司或個人面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舉辦的不具備頒發學歷證書資格的音樂、美術、舞蹈、戲劇戲曲、曲藝及具有創新性、跨界融合特點新興藝術的培訓機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為法人的應具有我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運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法定代表人、行政負責人均須具有我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
開辦資金方面,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具有與其培訓項目和培訓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投入,穩定的經費來源,注冊資金原則上不少于30萬元。培訓項目內容方面,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學員身心發展規律,應制定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培訓內容。自覺按照非學科類的管理要求,規范開展培訓活動,不得出現名不符實的情況,不得隱形變異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
從業人員方面,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包括教學人員、教研人員和其他人員;專職教學、教研人員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單個教學場所專職教學人員不得少于3人。從業人員不得為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
此外,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場所建筑面積應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培訓場所。施行“一點一證”,一個固定且獨立使用的場所或培訓點只能申辦設立一個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不能與學科類培訓機構共同使用。未經審批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責任編輯:董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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